为干部澄清证明!银川出台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暂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12-30

  12月26日,《银川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暂行办法》明确了诬告陷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处理尺度,以及澄清正名工作开展的程序、办理主体及方式。从制度层面建立起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近年来,银川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受理量逐年增加,在举报线索核实过程中发现大量的错告误告信访举报,个别信访举报甚至出现诬告陷害他人情况,不但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资源,更严重损伤了被举报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暂行办法》共十四条:第一条明确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及实施目的。第二条至第八条规定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定义、处理和调查结果的运用。其中,第二条明确了诬告陷害的定义,主要是指:举报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故意捏造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事实,以虚假告发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法律追究或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三条规定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依据,明确了4项条款,主要是按照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不同,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四条、第五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诬告陷害从重、加重和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其中,从重、加重处理主要包括诬告陷害他人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意图阻止他人提拔;严重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干扰、阻挠组织审查调查以及多头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等8种情形。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主要包括在组织调查前,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得到被诬告陷害人书面谅解的;积极配合调查及其他情节等4种情形。第六条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进行了区分,明确了对错告误告人以“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理。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认定为诬告陷害的,必须经市委或市纪委监委批准。第八条规定了调查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至十一条主要是对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程序、办理主体、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程序,重点明确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征得被举报人同意后方可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第十条明确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谁查办、谁澄清”的原则确定澄清正名工作办理主体。第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澄清正名可以采取的形式,主要包括7种方式:一是向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本人发函说明;二是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三是在所在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全体党员大会或者干部职工大会通报反馈;四是涉及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五是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六是在网络媒体上给被诬告陷害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七是其他方式。第十二条规定了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宁夏日报记者 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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